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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查出乙肝后遭老板歧视,能否辞职索经济补偿?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7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1949

【基本案情】

1985年出生的张女士系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

张女士表示,当时正在为疾病犯愁的自己一边抓紧进行治疗,一边坚持工作。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司的同事因为她的患病常常排挤、歧视她,让她备受刺激。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老板并没有体谅她患病的实际情况,也并未为其主持公道,反而处处设置障碍为难她,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说其离职,要求她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

张女士主张,其出于无奈,再加上病情恶化,只能被迫签署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为此,张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公司则称,离职申请上载明了张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批准了其辞职请求,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中,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在同日,张女士又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而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两份文件均为公司提供,虽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所显示的解除事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由公司提出,故判令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决定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即便是乙肝患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的角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承担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乙肝患病职工,用人单位应加强关怀和帮扶,以彰显企业文化中的人文关怀,而非恶意裁员,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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