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湖南籍女工肖某近日被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录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负责人对她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待试用合格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肖某希望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遭拒绝。
肖某咨询小编:公司做法合法吗?
【说法】
单独签试用合同违法!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也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只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则说明没有试用期。同时,“试用期月工资1200元”不及“月工资3000元”的80%,也是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那份是空白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