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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休完工伤假还能再休带薪年休假吗?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7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2024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5日,小蔺开始到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2017年小蔺累计工作已满20年,按照相关规定,当年度应当享受15天年休假。2017年5月25日,小蔺在工作中突然摔伤,用人单位立即为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受伤后,小蔺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近1个月。出院后,小蔺根据医生医嘱向公司连续请假休息至2017年10月30日。康复后,小蔺立即回岗位继续上班。2017年12月,小蔺又向单位提出其当年度的15天年休假尚未享受,故打算在12月使用该假期。但没想到的是,单位领导却拒绝了他的要求。公司人事部告诉他,由于他今年受伤后,已经实际享受了近2个多月的休息,因此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小蔺觉得这是不公平的,其之前的休息完全是由于因工受伤导致,为何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呢?

【评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既能够享受到休息康复的时间,又能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对工伤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本案中,虽然小蔺因工伤休息时间近2个月,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来源:劳动报 作者: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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