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资讯详情

重磅|塘厦镇出台20条政策措施,与企业共克时艰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5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1677

疫情期间,为帮助广大企业复工复产,日前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发布《塘厦镇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克时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轻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下列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企业稳工复产

1.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为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管理台账,加快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问题,在政策资源上适当予以倾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指导企业申报省、市资金奖励。(责任单位:镇工信局、镇商务局)

2.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3.加快复工核验审批。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由镇工信、商务等部门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调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实现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镇工信局、镇商务局)

4.加强企业用工支持。引导企业通过网络、猎头、高校、人才专场等招聘方式,尽快满足生产用工需求。抓好高校毕业生、企业一线工人就业补贴落实。落实企业人才专项奖励,在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资金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人才办)

二、全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5.降低企业租金负担。镇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且作出贡献的承租企业暂行减免1个月租金,具体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协调社区、组集体物业对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承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商场、市场等),按市提出的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的标准,依法依规予以租金减免。倡导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二手房东”、出租屋业主适当减租让利。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建立举报机制,打击租金变相提价行为。(责任单位:镇农林水务局、投资服务中心、供电服务中心、塘实集团、自来水公司、各社区)

6.降低企业参保负担。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7.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税务分局)

8.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市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塘厦执法分局、供电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

9.支持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财政分局)

三、支持企业拓展销售市场

10.支持企业海外拓展。支持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在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协助申报市级资助。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加博会、海丝博览会、台博会,指导申请市级资助,同时镇财政在展位费和特装费用上给予企业一定比例资助。执行市最新的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落实镇级配套保费资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责任单位:镇商务局)

11.加大内销促进力度。结合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大力开展“塘厦汽车消费文化+购物节”、美食嘉年华等促消费活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电子商务业发展,畅通企业销售渠道。(责任单位:镇商务局)

四、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发展

12.实施自动化改造提升。积极引导具备条件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信息化应用、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实现减员、增效、保安全,主动指导企业申请市、镇资助。(责任单位:镇工信局)

13.大力支持企业平稳发展。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力度,灵活运用市镇奖励政策,支持总部型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发展,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商协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责任单位:镇工信局、镇社会事务局)

14.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结合创新强镇首年开展工作部署的契机,充分利用政策建设期和窗口期,加快镇内企业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促进塘厦-香港青年企业家交流,努力聚集创新创业资源,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创新驱动办)

15.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对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且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早做谋划,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扶持对象,在企业融资、技术改造、倍增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指导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立足长远,谋求上台阶发展,鼓励其与科研机构、高校研发团队等合作,开发新产品,研发新业态,调动有效资源支持企业加快在塘厦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责任单位:镇工信局、镇商务局)

五、加强企业综合服务支持

16.强化企业融资贷款保障。鼓励辖区内银行机构加强重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地方银行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责任单位:财政分局)

17.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财政分局)

18.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好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分局)

19.强化涉企法律支援服务。引导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司法分局、镇商务局)

20.提升企业行政服务效能。强化政府网络支撑,提倡企业一般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重要行政审批业务预约办理,尽量缩减行政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减轻企业行政审批负担。(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若上级有最新政策措施,按上级政策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


立即咨询 189980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