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税务部门核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些公司均被处以相应罚款+移送司法机关的惩罚。
小编一一查阅了这几家公司的处罚公告,总结了几点: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
例如建筑行业,普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以虚开发票大量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增加了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来自于劳务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聪明,常常有以下两种操作:
1.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
以上种种,是大多数劳务公司的行业潜规则,但是国家最近政策收紧,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在可见的将来,将会波及全国。为行业健康发展,这里面我们再普及一下相关的税务政策:
劳务派遣之税务政策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18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 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
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可以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
但差额计税的发放,需注意开发票,报税,以及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二、“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用工单位:
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例(按18年标准)】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
【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10%。】
劳务公司之税收风险
随着国家税改的深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预见,未来各行各业都将纳入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规范经营必将成为每一家企业必须遵守的准则,上海违规劳务公司被查处,已经预示了这种趋势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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